作為保安員,在工作中穩定的心理狀態是非常重的環節。平時訓練的好壞,除具備良好的技能、素質和經驗外,還要具備良好的心理品質、戰斗意識和勇敢精神。呼市特衛,在危險情況下產生緊張心理和不穩定的情緒往往是不可避免的,但保安員若過分緊張,就會造成思維混亂,反應遲鈍,各方面能力降低并消耗體能。
如何消除緊張、穩定情緒,達到自控呢?這要依靠有堅定的信念民,必勝的信心,要自我放松和控制呼吸,做重復性的動作來調節,另外還要避免思想和精力分散。
保持穩定心理狀態是保安員意志品質高的表現,保安員要培養、鍛煉出冷靜、振奮、斗志昂揚、頑強果敢、威嚴自若、嚴肅認真的等優良品質。
第1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、崗位責任制度、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,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。
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。
第二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,記錄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。
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、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
第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公司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,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應當督促其整改。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,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。
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,內蒙古保安公司,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。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,并反饋查處結果。
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,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。